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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很完整,但写了啥,自己也知道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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胤禩带兵离开京城,文华殿依旧需要主持,毕竟管理大清整个国家大事。
补上胤禩空缺,自然就新上任十三胤祥了。
胤禩在离京前,交给胤祥一个任务,就督促建极殿,以法相首官员,加快完善《大清律》。
对此,胤祥他自己看法。
首千年,胤祥当然理由华夏社会、华夏法制而欣慰,从皇帝专制制度到各朝各代颁布法律,胤祥能够清晰听到历史前进脚步声。
但立足当今大清现实,胤祥心也许就那乐观。因:尽管按照胤禩理念建设建极殿立法体系、武英殿司法机构基本完善。
但大清“法治”理想&xe001很难说大体实现。
一个基本表现:权力——皇权也好,官权也罢——超越法律,仍然弥漫在大清社会中普遍现象,全大清百姓对法律信仰程度,依然很低。
以至于让得哀叹:五千年,从本上讲,华夏依然“治”而“法治”。顾千年过去,华夏法律走过了艰辛历程;前瞻未几十年,大清法治路依然并平坦。
自类15世纪进入加速度发展时代,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说,一百年无论如何都能算作一段短时间。因此,管纵向和自己过去比,横向和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相比,们理由认:华夏千年改朝换代如此频繁,在树法上,本应该更好。
只能说,胤禩作一个现代,当然知道立法重要,也得说胤祥真高瞻远睹。
按照原历史,要一百多快两百年,大清帝国立法才会走向完善。
要从华夏法律大清化开端――晚清法律改革说起。
继十世纪第一年,大清皇室决定“变法”、号召向西方学习,第年末,大清皇室又决定“修律”,晚清十年法律改革由此而始。
一般认,清末十年法律改革分两个阶段,十世纪一十年代第一阶段,个阶段法律改革主要删削旧律。
但那时候大清皇室多变得很,皇室又决定“仿行宪政”、实施“预备立宪”,清末法律改革便进入第阶段,开始向纵深发展,国家致力于建立新法律体系、实行司法独立。
其中,从而世界第年,年初时大清皇室决定修订《大清律例》,到第七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再到十年代初,《大清刑律》颁布,刑事法律变革贯穿了晚清十年法律改革整个过程。
当然,《大清刑律》华夏法律史第一部具独立意义大清刑法典,同时也清末各种新法中制定时间最长、争议最大一部法律。
自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六和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六,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分别上奏大清刑律草案总则和分则以,对刑律草案各种反馈意见便纷至沓。
其中以朝廷各部院、地方各督抚签注意见最重要。
正在朝廷和地方大员签注影响下,清廷下令修订法律馆会同法部对刑律草案进行修改并于宣统元年十月十三出台《修正刑律草案》。
《修正刑律草案》与最初上奏草案相比,总体布局由原总则、分则两部分便成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虽然总则17章、分则36章变,但条文&xe001由387条增加到409条,在篇章名称、条文内容上也多变化,在总则、分则增加“附则”五条更原草案所完全内容。
《修正刑律草案》由宪政编查馆核查定稿交由资政院审议,宣统年十月十五《大清刑律》颁布。
应该说,晚清十年法律改革,其涉及范围广、力度大,在华夏法律史上前所未。
就立法内容而言,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全新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就立法过程而言,其它法律制定相对都比较顺利,唯独刑法典制定一波三折,光绪三十三年刑法典草案,仅引起了广泛争议,而且引发了绵延数年久“礼法争”。
确一个值得仔细“咀嚼”历史现象,但一点,认反对刑律草案就顽固、保守说法恐怕站脚,因同步进行其它法律制定,也基本移植和照搬西方法律,就引起大风波。
而且张洞就说过,凡传统法律所无者基础薄弱法律,如商法、民法、交涉律,妨尽用洋律。
即使就刑法而言,决定对《大清律例》修订本身就引进西方法律过程,一点一般意见清楚,“于名教纲常礼义廉耻重,仍以中律主。
其余中律所未完备者,参用洋律。
交涉事件等项,罪名妨纯用洋律,庶风土各得相宜矣”。
表明,以张洞代表礼教派并顽固,他们懂得取西方长补华夏短道理。
但对传统法律中极成熟和发达刑法典,他们则当仁让,对基本移植和照搬西方法律刑律草案进行了激烈批评。
一方面展示了他们对华夏传统刑法文化自信,希望藉此能和西方法律文化平等对话机会。
另一方面他们也担心,如果连“最拿手”东西都和西方平等对话资格和机会,那华夏传统法律文化何存在价值?斟酌、融合中西岂成了一句空话?
就胤祥一直在思考问题。
按照常理,清朝官方和沈氏个如均以中西融合宗旨,则制定刑律时,传统法律资元中可供汲取者正多,又何必舍近求远,假手洋呢?。
越越多迹象和材料似乎在证明,刑律草案对于华夏传统刑法典中价值规定,并能够很好予以消化收而留存于新刑法典中,而“把孩子连同洗澡水一并泼掉了”。
下面以《大清律例》中关于官吏犯罪和暴力犯罪规定积极价值被《大清刑律》废弃例,说明草案编纂者对“本土资元”缺乏创造转化利用。
而如何正确处理本土因素和外因素协调融合问题,华夏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关键问题。
对个问题重要、艰巨、复杂认识足,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以华夏法律大清化过程中主要病因。
古代吏员犯罪公罪和罪分,且罪量刑比公罪重。
就法律条文而言,吏员一切活动都纳入法律规范内,但故意犯罪应受严惩,与职务关大量过失犯罪也一样惩处。
刑律草案大幅度调整了对吏员犯罪定罪处刑,如与职务关大量过失犯罪再科刑,官员渎职犯罪被严格限定在一个很小范围内,对官员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也大大减轻。
对此许多签注提出了异议,如江西巡抚签注一方面认,第一百六十四条聚众暴行胁迫罪中,缺少对官吏身特别保护,“伤害实行公务吏员,岂可与凡同论乎?”。
另一方面又认,第百三十五条吏员明知虚伪事,实而据以制作所掌文书图样罪中,应规定过失犯罪处罚条款,“吏员办事权,应负办事责。
如申告虚伪事实者,若查非制作文书,虽非意舞弊而制作错误,亦应负其责任。
况虚伪事,所关甚巨。
今本案定吏员坐,与理尚未协,此条应行酌改。”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草案第140条仅定三等以下期徒刑,两广巡抚认旧律贪赃枉法罪处刑甚严,可至死刑,草案量刑过轻,“将使墨吏罔知戒律,且事多,似于吏治无妨碍”,它认草案第260条食档罪官民无别妥,应该重罚官弁而轻责平民。
说什,懂都懂。
湖广巡抚签注则对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告状受理罪提出异议。
认官员受理举报,可能会造成极严重果,因而应予以严惩。
“查现行律例告状受理,如告谋反、谋叛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攻城劫掠者处分甚严,所以杜萌乱而儆溺职。
现在沿江一带,伏莽甚多,倡言革命肆无忌惮,设以此等事告发,即受理捕治,致生厉害治安,实非浅鲜。
本条罪仅四等徒刑而止,未免轻纵,似应酌量加重。”
但那时候大清皇室,对以上修正案意见,全部采纳。
传统法律,固然给予了官吏,以各种等级特权和特别保护,但同时意味着,比凡更加严格要求和惩处,就此意义而言,传统法律下,官员权利和义务对等,相对公平。
草案按照近代法律神,剥夺了官员各种等级特权和特别保护,同时也放松了对他们要求,单就法理而言,在一个新意义上平等和公平,未尝道理。
但揆诸华夏历史与大清如今现实看,胤祥看到大清行政运作,从就和西方着极大差异,如朝廷始终大清社会核心,官员权力很大,而事实上很少受到行政法规约束,如果再在刑法上,就他们犯罪行规定较严厉惩处,完全可能对大清、社会和百姓个造成无可挽损失。
而且纵观近千年华夏官员管理,官员各种特权和特别保护事实上仍然存在,但比百姓更加严格要求和惩处,&xe001因法律取消而取消,形成了一种新权利和义务平等和公平。
要求普通百姓个个须“金睛”,那百姓纳税“供养朝廷”又何用?胤祥最愿到。
所以,《大清律例》中对官吏犯罪规定价值,它能效防止因官员渎职而产生危害超出百姓可以承受范围。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外发达国家确很少用死刑惩处,因它被视济犯罪而质特别严重。
但对于大清说,由于各种原因,官员此类犯罪很多,对社会影响很大,从都普通百姓最恨入骨,予以严惩就无法保证最起码社会秩序。
现在《大清律》里对于此类犯罪,很完善定罪和定罚。
等到大清制度健全,此类犯罪现象减少,自可以与世界接轨,但在目前行,对此,胤祥觉得很必要让建极殿尽快完善对官员法律约束。
接下,便关于债务等法律完善。
在大清,者说更久远朝代,每年因债务问题,上导致被打死百姓,可真要太多。
中世纪欧洲,了维护军队和领主家臣利用价值,债务监禁和对债务身体处罚办法受到了限制。
但在封建制度处于低时,债务监禁制度由于得到教会支持和赞美,又很快得到了复苏。
本,在摩西法中存在着保护债务庇护制度,并且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异教,最终在基督教中走向普及。
但在在公元5世纪,一庇护制度受到罗马法改造,逐渐走上了拥护债务监禁和处罚道路。
如535年发布新敕法第17号规定,发放债务庇护状两个限制,一债务要到法庭接受审判,要等到该判决执行完毕。
结果,教会成了债务审判和债务监禁协助者。
教会把负债和支付能行看成罪恶深重行,对于支付能债务者,一般都要予以开除教籍处罚。
当债务死亡时财产足与清偿债务时,则能给予该债务以基督教徒式埋葬。
在一部分地区,神父如果赦免了死去债务,该神父就要代承担该债务债务责任。
债务逃避监禁,在抓到要被强制穿上印记号装。
胤祥自然会去学欧洲那样,那简直就让大清倒退几百年。
具体应该样,胤祥觉得他自己需要深思熟虑。
章很完整,但写了啥,自己也知道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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胤禩带兵离开京城,文华殿依旧需要主持,毕竟管理大清整个国家大事。
补上胤禩空缺,自然就新上任十三胤祥了。
胤禩在离京前,交给胤祥一个任务,就督促建极殿,以法相首官员,加快完善《大清律》。
对此,胤祥他自己看法。
首千年,胤祥当然理由华夏社会、华夏法制而欣慰,从皇帝专制制度到各朝各代颁布法律,胤祥能够清晰听到历史前进脚步声。
但立足当今大清现实,胤祥心也许就那乐观。因:尽管按照胤禩理念建设建极殿立法体系、武英殿司法机构基本完善。
但大清“法治”理想&xe001很难说大体实现。
一个基本表现:权力——皇权也好,官权也罢——超越法律,仍然弥漫在大清社会中普遍现象,全大清百姓对法律信仰程度,依然很低。
以至于让得哀叹:五千年,从本上讲,华夏依然“治”而“法治”。顾千年过去,华夏法律走过了艰辛历程;前瞻未几十年,大清法治路依然并平坦。
自类15世纪进入加速度发展时代,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说,一百年无论如何都能算作一段短时间。因此,管纵向和自己过去比,横向和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相比,们理由认:华夏千年改朝换代如此频繁,在树法上,本应该更好。
只能说,胤禩作一个现代,当然知道立法重要,也得说胤祥真高瞻远睹。
按照原历史,要一百多快两百年,大清帝国立法才会走向完善。
要从华夏法律大清化开端――晚清法律改革说起。
继十世纪第一年,大清皇室决定“变法”、号召向西方学习,第年末,大清皇室又决定“修律”,晚清十年法律改革由此而始。
一般认,清末十年法律改革分两个阶段,十世纪一十年代第一阶段,个阶段法律改革主要删削旧律。
但那时候大清皇室多变得很,皇室又决定“仿行宪政”、实施“预备立宪”,清末法律改革便进入第阶段,开始向纵深发展,国家致力于建立新法律体系、实行司法独立。
其中,从而世界第年,年初时大清皇室决定修订《大清律例》,到第七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再到十年代初,《大清刑律》颁布,刑事法律变革贯穿了晚清十年法律改革整个过程。
当然,《大清刑律》华夏法律史第一部具独立意义大清刑法典,同时也清末各种新法中制定时间最长、争议最大一部法律。
自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六和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六,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分别上奏大清刑律草案总则和分则以,对刑律草案各种反馈意见便纷至沓。
其中以朝廷各部院、地方各督抚签注意见最重要。
正在朝廷和地方大员签注影响下,清廷下令修订法律馆会同法部对刑律草案进行修改并于宣统元年十月十三出台《修正刑律草案》。
《修正刑律草案》与最初上奏草案相比,总体布局由原总则、分则两部分便成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虽然总则17章、分则36章变,但条文&xe001由387条增加到409条,在篇章名称、条文内容上也多变化,在总则、分则增加“附则”五条更原草案所完全内容。
《修正刑律草案》由宪政编查馆核查定稿交由资政院审议,宣统年十月十五《大清刑律》颁布。
应该说,晚清十年法律改革,其涉及范围广、力度大,在华夏法律史上前所未。
就立法内容而言,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全新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就立法过程而言,其它法律制定相对都比较顺利,唯独刑法典制定一波三折,光绪三十三年刑法典草案,仅引起了广泛争议,而且引发了绵延数年久“礼法争”。
确一个值得仔细“咀嚼”历史现象,但一点,认反对刑律草案就顽固、保守说法恐怕站脚,因同步进行其它法律制定,也基本移植和照搬西方法律,就引起大风波。
而且张洞就说过,凡传统法律所无者基础薄弱法律,如商法、民法、交涉律,妨尽用洋律。
即使就刑法而言,决定对《大清律例》修订本身就引进西方法律过程,一点一般意见清楚,“于名教纲常礼义廉耻重,仍以中律主。
其余中律所未完备者,参用洋律。
交涉事件等项,罪名妨纯用洋律,庶风土各得相宜矣”。
表明,以张洞代表礼教派并顽固,他们懂得取西方长补华夏短道理。
但对传统法律中极成熟和发达刑法典,他们则当仁让,对基本移植和照搬西方法律刑律草案进行了激烈批评。
一方面展示了他们对华夏传统刑法文化自信,希望藉此能和西方法律文化平等对话机会。
另一方面他们也担心,如果连“最拿手”东西都和西方平等对话资格和机会,那华夏传统法律文化何存在价值?斟酌、融合中西岂成了一句空话?
就胤祥一直在思考问题。
按照常理,清朝官方和沈氏个如均以中西融合宗旨,则制定刑律时,传统法律资元中可供汲取者正多,又何必舍近求远,假手洋呢?。
越越多迹象和材料似乎在证明,刑律草案对于华夏传统刑法典中价值规定,并能够很好予以消化收而留存于新刑法典中,而“把孩子连同洗澡水一并泼掉了”。
下面以《大清律例》中关于官吏犯罪和暴力犯罪规定积极价值被《大清刑律》废弃例,说明草案编纂者对“本土资元”缺乏创造转化利用。
而如何正确处理本土因素和外因素协调融合问题,华夏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关键问题。
对个问题重要、艰巨、复杂认识足,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以华夏法律大清化过程中主要病因。
古代吏员犯罪公罪和罪分,且罪量刑比公罪重。
就法律条文而言,吏员一切活动都纳入法律规范内,但故意犯罪应受严惩,与职务关大量过失犯罪也一样惩处。
刑律草案大幅度调整了对吏员犯罪定罪处刑,如与职务关大量过失犯罪再科刑,官员渎职犯罪被严格限定在一个很小范围内,对官员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也大大减轻。
对此许多签注提出了异议,如江西巡抚签注一方面认,第一百六十四条聚众暴行胁迫罪中,缺少对官吏身特别保护,“伤害实行公务吏员,岂可与凡同论乎?”。
另一方面又认,第百三十五条吏员明知虚伪事,实而据以制作所掌文书图样罪中,应规定过失犯罪处罚条款,“吏员办事权,应负办事责。
如申告虚伪事实者,若查非制作文书,虽非意舞弊而制作错误,亦应负其责任。
况虚伪事,所关甚巨。
今本案定吏员坐,与理尚未协,此条应行酌改。”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草案第140条仅定三等以下期徒刑,两广巡抚认旧律贪赃枉法罪处刑甚严,可至死刑,草案量刑过轻,“将使墨吏罔知戒律,且事多,似于吏治无妨碍”,它认草案第260条食档罪官民无别妥,应该重罚官弁而轻责平民。
说什,懂都懂。
湖广巡抚签注则对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告状受理罪提出异议。
认官员受理举报,可能会造成极严重果,因而应予以严惩。
“查现行律例告状受理,如告谋反、谋叛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攻城劫掠者处分甚严,所以杜萌乱而儆溺职。
现在沿江一带,伏莽甚多,倡言革命肆无忌惮,设以此等事告发,即受理捕治,致生厉害治安,实非浅鲜。
本条罪仅四等徒刑而止,未免轻纵,似应酌量加重。”
但那时候大清皇室,对以上修正案意见,全部采纳。
传统法律,固然给予了官吏,以各种等级特权和特别保护,但同时意味着,比凡更加严格要求和惩处,就此意义而言,传统法律下,官员权利和义务对等,相对公平。
草案按照近代法律神,剥夺了官员各种等级特权和特别保护,同时也放松了对他们要求,单就法理而言,在一个新意义上平等和公平,未尝道理。
但揆诸华夏历史与大清如今现实看,胤祥看到大清行政运作,从就和西方着极大差异,如朝廷始终大清社会核心,官员权力很大,而事实上很少受到行政法规约束,如果再在刑法上,就他们犯罪行规定较严厉惩处,完全可能对大清、社会和百姓个造成无可挽损失。
而且纵观近千年华夏官员管理,官员各种特权和特别保护事实上仍然存在,但比百姓更加严格要求和惩处,&xe001因法律取消而取消,形成了一种新权利和义务平等和公平。
要求普通百姓个个须“金睛”,那百姓纳税“供养朝廷”又何用?胤祥最愿到。
所以,《大清律例》中对官吏犯罪规定价值,它能效防止因官员渎职而产生危害超出百姓可以承受范围。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外发达国家确很少用死刑惩处,因它被视济犯罪而质特别严重。
但对于大清说,由于各种原因,官员此类犯罪很多,对社会影响很大,从都普通百姓最恨入骨,予以严惩就无法保证最起码社会秩序。
现在《大清律》里对于此类犯罪,很完善定罪和定罚。
等到大清制度健全,此类犯罪现象减少,自可以与世界接轨,但在目前行,对此,胤祥觉得很必要让建极殿尽快完善对官员法律约束。
接下,便关于债务等法律完善。
在大清,者说更久远朝代,每年因债务问题,上导致被打死百姓,可真要太多。
中世纪欧洲,了维护军队和领主家臣利用价值,债务监禁和对债务身体处罚办法受到了限制。
但在封建制度处于低时,债务监禁制度由于得到教会支持和赞美,又很快得到了复苏。
本,在摩西法中存在着保护债务庇护制度,并且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异教,最终在基督教中走向普及。
但在在公元5世纪,一庇护制度受到罗马法改造,逐渐走上了拥护债务监禁和处罚道路。
如535年发布新敕法第17号规定,发放债务庇护状两个限制,一债务要到法庭接受审判,要等到该判决执行完毕。
结果,教会成了债务审判和债务监禁协助者。
教会把负债和支付能行看成罪恶深重行,对于支付能债务者,一般都要予以开除教籍处罚。
当债务死亡时财产足与清偿债务时,则能给予该债务以基督教徒式埋葬。
在一部分地区,神父如果赦免了死去债务,该神父就要代承担该债务债务责任。
债务逃避监禁,在抓到要被强制穿上印记号装。
胤祥自然会去学欧洲那样,那简直就让大清倒退几百年。
具体应该样,胤祥觉得他自己需要深思熟虑。